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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分析] 上市公司人员独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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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8 11: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这两个条文有出入,应该以哪个为准?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6-8-29 20:2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冲突,
第一个是说发行人高管不能在控股股东处任高管。
第二个是说控股股东的高管可以任发行人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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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30 09:02:12 | 显示全部楼层
wispher 发表于 2016-8-29 20:25
没有冲突,
第一个是说发行人高管不能在控股股东处任高管。
第二个是说控股股东的高管可以任发行人的董事 ...

那发行人的高管可以在控股股东任监事吗?《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没有说任监事的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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