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十二条 基金的来源: (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二)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 (三)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四)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五)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 第三条 本基金来源: (一)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交易经手费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帐; (二)按证券交易所收取席位年费的百分之十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帐; (三)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会员费百分之十的比例一次性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帐; (四)按本办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帐面余额的百分之十五,一次性提取; (五)对违规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 | 第三条 本基金来源: (一)按登记公司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分别提取: (二)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和回购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逐日交纳; (三)按本办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帐面余额的百分之三十,一次性提取; (四)对违规结算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来源。 | | | |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达上限后,不需提取费用纳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还有如下问题值得关注: (一)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二)对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在组织机构方面的特别规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九条: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长由证监会推荐,报国务院批准。第十一条:基金公司董事会按季召开例会。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决议,由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三)基金公司使用基金偿付证券公司债权人后,取得相应的受偿权,依法参与证券公司的清算。
下列属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来源的是:( ) A、上海、深圳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一定比例
B、发行股票、可转债等申购冻结资金的全部利息收入
C、证券公司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
D、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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