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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分享] 基金来源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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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7 15: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第十二条 基金的来源:
(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二)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
(三)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四)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五)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本基金来源:
(一)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交易经手费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帐;
(二)按证券交易所收取席位年费的百分之十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帐;
(三)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会员费百分之十的比例一次性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帐;
(四)按本办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帐面余额的百分之十五,一次性提取
(五)对违规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
第三条 本基金来源:
(一)按登记公司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分别提取:
(二)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和回购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逐日交纳;
(三)按本办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帐面余额的百分之三十,一次性提取
(四)对违规结算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来源。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没有设上限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的上限为10亿元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上限为30亿元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达上限后,不需提取费用纳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还有如下问题值得关注:
(一)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二)对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在组织机构方面的特别规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九条: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长由证监会推荐,报国务院批准第十一条:基金公司董事会按季召开例会。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决议,由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三)基金公司使用基金偿付证券公司债权人后,取得相应的受偿权,依法参与证券公司的清算。
下列属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来源的是:( )
A、上海、深圳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一定比例
B、发行股票、可转债等申购冻结资金的全部利息收入
C、证券公司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
D、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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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enliang + 10 + 10
fesson + 1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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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14:48: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保代考试的范围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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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16:36:57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第四项,“按本办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帐面余额的百分之十五,一次性提取”,“利差账面余额”是指什么?和证券投资保护基金的第三项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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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10-9 10: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一下几项基金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3号
 (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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