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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703|回复: 8

[业务讨论] 求教~外资PE投资拟上市公司需要哪些部门审批?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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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16:3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求教~做为外资PE参与国内拟上市公司增资,占增资后公司5%股权,需要向哪些部门审批?近年来有没有类似的已上市公司案例?急求~~
 楼主| 发表于 2011-10-8 16:50:3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回复人士把相关依据法规一并列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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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17: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好遇到这个问题,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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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9 15: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没有人关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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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9 15:5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样感兴趣的飘过,静候大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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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0 13: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外资的PE增资入股内资企业,属于外资并购,应当履行外资并购的审批程序。至于增资后外资仅持股5%,不构成可以不申请外资并购审批、登记的理由。
依据:商务部、证监会、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最新修订版为2009年商务部六号令公布的)。相关主要规定:
1、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2、第九条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机关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称“批准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特别说明:
如果拟被入股的国内企业,已经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则该等增资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
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和讨论。

补充内容 (2011-10-10 13:20):
关于外资并购的审批部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外资并购的,按交易金额计算),由副省级或省级人民政府的商务部门审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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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09:46:34 | 显示全部楼层
能不选还是尽量别选,至少要工商、商务、外管局三个部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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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1 11:4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受教了,请问有类似已上市公司吗?不控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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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13: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先审批,审批通过了才能工商登记。现在外管局已经把部分权利交给地方商务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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