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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为什么优先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且发行对象确定时不得采取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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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 07:5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且发行对象确定的,上市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合同……认购合同应当约定发行对象不得以竞价方式参与认购
2.《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自行销售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确定发行对象,且不得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虽然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规定了股息率不超过2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创业板非公开发行也有价格要求(不低于发行前首日前1交易日、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1or20交易日均价90%、不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or20交易日均价90%),但是把这些底价作为初始报价,采用竞价方式来确定发型价格,也不违背立法初衷啊?
最佳答案
2016-9-1 14:35:18
个人意见:

因为发行对象和底价都定了,定了再采取竞价没有意义,没人竞争,大家就按底价认购就好了。用竞价是因为发行对象没定,在很多人认的情况下,需要价格优先的机制筛选投资者,对象定了没这问题,肯定都按底价来。
发表于 2016-9-1 14:3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个人意见:

因为发行对象和底价都定了,定了再采取竞价没有意义,没人竞争,大家就按底价认购就好了。用竞价是因为发行对象没定,在很多人认的情况下,需要价格优先的机制筛选投资者,对象定了没这问题,肯定都按底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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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3 10: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6%的限制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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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2 11:45:37 | 显示全部楼层

优先股非公开只是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并没有6%的具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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