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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减持预先披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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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 17:4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求教,“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持股5%以上的股东,若预计未来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单独或者合并减持的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5%的,应当在首次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并预先披露其减持计划。

相关股东未披露减持计划的,任意连续6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上述法规实践中上市公司需要遵守吗?摘自 上交所2014年7月22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征求意见稿)》。

需要预先披露的是否 只有2016年1月新规中的 “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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