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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如何理解公司法第15条: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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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9 08:5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谢谢!!
发表于 2008-10-29 09: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答

连带责任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连带责任是按份责任的对称,它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共同负责履行清偿同一债务的行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负连带债务的人中的全体、部分或任何一个人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每一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责任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偿负他应承担的份额。连带责任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
  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连带责任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有效合同连带责任与无效合同连带责任、一般连带责任与补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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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9 14:5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合伙企业法》是后法,《公司法》是先法,后法优于先法,由于修改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实质上《公司法》十五条已失效,不再适用了。楼主注意到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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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9 15:0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的没听明白,能说具体详细一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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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8-10-30 11: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观点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如果向投资人需承担连带责任的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投资,仍然受到限制。因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新《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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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14: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初就是为了配合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而预留的。

连带责任的定义,2楼同学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为什么不能向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出资,是基于公司的“有限责任”的特性。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投资了一个连带责任的企业,股东就无法“以自己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了。因此,立法者遵循公司制度的这个特性,做出了第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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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30 18:47:52 | 显示全部楼层
照这么说,投资成立合伙企业不行,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债务担保也不行了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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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09:4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楼上,公司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有限合伙企业也是合伙企业的一种。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不属于对外投资,和搂住的问题似乎没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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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16:3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511502 的帖子

楼主的学习比较深入,很多问题回答的比较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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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6 15:5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八楼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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