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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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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9 17:2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修订)》关于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中有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担保,需要股东大会批;
在2008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中有一条: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需要股东大会批,

根据对比章程指引和上市规则另外几条关于担保的规定,我觉得上市规则中的“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需要股东大会批”是指12个月累计发生额,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担保,需要股东大会批”是指最近一期的余额。
如果是这样理解话,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便和章程指引相矛盾了。
发表于 2008-10-29 21:05: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两者都要股东大会批准,即最近12个月累计超过30%(存量概念),还有超过30%之后的任何一笔担保(流量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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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9 23:39:5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您的回答,
我的意思是,交易所的规则中为什么没有体现,章程指引中所说的“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担保,需要股东大会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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