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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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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09:4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可转债和公司债的发行条件中均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问题是: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如何计算?
以各年末的未分配利润之和除以3?
还是以各年经弥补亏损、计提盈余公积、实际分红派现后的税后利润之和除以3?


比较弱智的问题,请教大家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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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10: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可分配利润”,证监会掌握的标准是“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三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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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15:0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嗯,还债主体还是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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