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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续发债的利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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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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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21: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lawljl 于 2011-10-12 21:14 编辑

如:某企业2007年60000万元净利润,2008年9000万元净利润,2009年12000万元净利润,2010年15000万元。其中2009年6月发行债券10亿元,票面利率6%。
请教:2011年向国家发改委再次申请发行债券,票面利率7%,最大发行额度多少?
我个人的理解
[(9000-10亿*6%)+(12000-10亿*6%*6/12)+ 15000]/3/7%=12.8亿
就是说2008年要覆盖第一期10亿元债券全年的利息,2009年要覆盖上第一期10亿元债券上半年的利息(下半年的利息,已经在计算净利润前列支了)
特请教各位同仁,以上理解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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嘟嘟之父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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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11:4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改委曾经有内部备忘录: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平均净利润足以支付其自身发行债券(包括拟发行的债券和已发行但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付过利息的债券)一年的利息,以实际发行利率计算。
所以应该:[(15000+12000+9000)/3-6000]/7%=85714.3万=8.57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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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15: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改委和证监会的算法还不一样。证监会是要从利润中扣除已发债券的利息的,发改委只要不是连续发债,即发债间隔一年以上(前次发债利息支付以后再发新债),旧债利息不需要在利润中抵扣。
PS:个人觉得证监会的算法是比较科学的,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发改委定的标准不知道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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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15:5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stdemon412 的帖子

发改委确实是这么算,付过息就不占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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