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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同股同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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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15:3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10000万股的非公开发行方案,同意B公司作为特定对象,以董事会召开日前20日均价10元认购1000万股,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并经股东大会审核同意。经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A公司的发行方案。A公司实施该非公开发行方案,经询价程序,确定6家单位以12元的价格认购其余9000万股。A公司共募集资金11.8亿元。
请问:A公司该次发行是否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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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15:5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A公司是次发行合法合规呀。B是特定对象,其他投资者是非特定对象,入股价格不一样,并不表明同股不同权呀。欢迎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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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30 16: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tsl101 的帖子

此乃投行高手。有幸能与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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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16: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3楼的,西飞国际曾经用这种方式做过定向增发,还有后来的阳之光,他们是打的插边球,是分批注册的,所以不是同次发行。但是后来证监会已经叫停了这种同次发行价格不一致的做法,不知道我说的对不对?请指教。所以楼主的做法现在实行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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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16: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定向增发对象的确定权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没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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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17:30: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应该属于同次发行,同样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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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30 18:4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看法

题干中的董事会召开日是错了,抱歉.
至于是否合法,我是参考公司法第127条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13条、第23条-27条的规定。
大家可以学习一下,欢迎继续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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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10: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看看四川长虹的增发案例,四川长虹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方式为:长虹集团、战略投资者微软认购价为6.27元/股,其他机构投资者为不低于6.27元/股。可以不一样,只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不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算术平均值的90%就可以。是否正确,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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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4 16: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条
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与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分开办理。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在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和认购合同的约定发行股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文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荐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
第二十四条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共同确定。
第二十六条 认购邀请书发出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时间内收集特定投资者签署的申购报价表。
  在申购报价期间,上市公司、保荐人应当确保任何工作人员不泄露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申购报价过程应当由发行人律师现场见证。
第二十七条 申购报价结束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对有效申购按照报价高低进行累计统计,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文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荐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

对于确定对象,可以定价发行;对于不确定对象,采用竞价发行
同次发行,价格必须相同。
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其实隐含了“一次核准,多次发行”。
因此,楼主的问题是合规的。

[ 本帖最后由 dale 于 2008-11-5 11:0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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