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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法规上有关人员的规定,希望大家跟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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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15:5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发条例: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说董事监事)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说一般关联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只能是董事监事不能其他兼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发行人的总,副总,财务总,董秘如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只能兼任董事,监事,不得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上述企业兼职。

证券法: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董监高及5%股东(除包销),6个月内双向交易,收益归公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子公司董监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公司法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不可自己对自己监督)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两个投资者共享董监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在收购中,只要有30%持股的自然人,必然是一致行动者)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收购方的董监高如果也买)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30%以上自然人及收购人的董监高à扩展到本人及配偶的直系,直系的配偶à只要持股了)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管理层及其亲属共同持有,这些人与他们控制的企业共同持有)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MBO情形了,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员工,这些人员所委托或控制的单位)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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