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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自然人向境外自然人借款进行境外投资,是否需办外汇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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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16: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kyosuglef 于 2011-10-13 16:12 编辑

一项目遇到以下情况:
国内自然人向境外自然人借款(外币),从借款到投资的整个流程都在境外。借款后国内自然人进行境外投资。后来国内自然人在境内以人民币归还借款。
借款、投资流程没有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也没有报商务部门审批。国内自然人是否会受到国内政府部门的处罚,该如何补救(不能受行政处罚)?望各位大侠解答。

相关法律依据: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发表于 2011-10-13 17:2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但如果只是在境外投资,可以不做,免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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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osuglef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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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4 09:5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ushengbin 的帖子

你说的需要,是指需要做外汇登记吗,有没有具体的案例?
再请教:个人对外投资应该不需要经商务部门批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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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10:5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境内自然人从境外借款,无须办理外汇登记(参见向日葵案例,但是外汇局近期在收紧)、商务登记(参见嘉寓股份案例)和发改委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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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osuglef + 8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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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4 11:3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wanjingguikong 的帖子

好的,谢谢。我先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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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11:32: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看LZ的描述国内能管的就是个人外汇管理这块吧,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 ... 04000000000000&id=4

不是很熟,直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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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4 13:0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wanjingguikong 的帖子

向日葵相关文件有分析国内自然人境外借债吗?
我看到《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这个办法明确说 借用外债 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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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13:48:37 | 显示全部楼层
1.向日葵补充法律意见书4
(向日葵的原外方股东)香港优创是一家于2004年4月28日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成立时发行股份数目为100,000股,每股面值1.00港元,由吴建龙持有香港优创全部股份并担任其董事。
根据本所律师对吴建龙的核查,吴建龙用于认购香港优创股份之10万元港币资金的来源为系向美国籍自然人俞黎红的借款。
根据吴建龙出资设立香港优创时有效的《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8)11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8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吴建龙出资设立香港优创时,我国外汇管理部门仅对中国公民以其所有的境内资产进行境外投资设置了用汇审批程序,对中国公民以其境外资产进行境外投资,则未设置相关外汇审批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香港卢伟强律师楼律师卢伟强于2009年7月22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附件,确认香港优创为于2004年4月28日依照香港公司法例(第32章)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吴建龙利用境外资产在香港设立香港优创,无需经过外汇主管部门的审批;吴建龙利用境外资产出资设立香港优创的行为并未违反当时法律、法规之禁止性规定。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这个办法明确说 借用外债 要登记。该办法2007年2月1日生效。
3.适用法律和析项目时,要注意时间。您的意见是对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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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4 13:5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wanjingguikong 的帖子

好的。谢谢。
我也找到一个,可能是为了妥当起见,当事人于2010年补办了外汇登记。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对此类问题发表了意见:
关于香港万和的设立、出资来源、历次股权变更或增资、历年分红是否符合外资、外汇、税收等相关法律法规
(1)本所律师核查了香港万和设立时相关的外资、外汇管理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于1989年3月6 日及1990年6月26 日颁布实施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法规中未有明确的对境内自然人利用非来源于境内的外汇从事境外投资的审批或程序性规定。
(2)由于香港万和自成立至今未进行过分红,因此,香港万和的历任股东并无因该等投资行为而获取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3)经查,香港万和的个人投资者卢楚隆、卢楚鹏已于2010年7月26 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佛山支局递交关于要求补办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申请报告,该等报告详细陈述了上述香港万和的历史沿革、出资来源以及香港万和境内投资情况。2010年7月27 日,香港万和的个人投资者卢楚隆、卢楚鹏补办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申请文件已蒙国家外汇管理局佛山市中心支局出具 2010001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受理。受理内容:“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律师认为,香港万和的设立、出资来源、历次股权变更或增资、历年分红未违反其行为发生当时适用的外资、外汇、税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很显然,本案经办律师对“境内自然人利用非来源于境内的外汇从事境外投资”是持肯定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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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5 08:52: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先考虑境内自然人从境外借款的可行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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