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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自然人与该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能否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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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15:0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个自然人与该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能否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从<公司法>角度来说,是否不违法?

或一个自然人与该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先设有限公司,再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行?

该股份公司作为上市主体有没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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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23: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论上可以。不知道实际操作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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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09:46: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最大的障碍在于:如何证明这个公司的独立性。

暂时还没有找到法律禁止的依据,但总感觉这样折腾成股份公司的话,有违股份公司资合的特性,从实质上来说,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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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10: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以该种形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往往会与一人有限公司涉及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还好说,只要公允就可以了,而同业竞争往往是不可越过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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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13: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如果不上市,该情况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禁止,工商应该是可以通过,如果想上市,可能会存在一定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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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4: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LS。要上市的话,必须调整股权结构,仅按这两个股东去申报的话,对证监会是一种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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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21:5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上市的话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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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8 00:03:53 | 显示全部楼层
6楼的还真厉害,2年前的帖子还能翻出来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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