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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保荐人审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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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3:4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现一个上市规则和新保荐办法不符的地方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4.7条:保荐人应当在发行人向本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而新的保荐办法第54条第(四)款: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所以上市规则在这点上不符合新保荐办法的规定,应须在事前审阅,请大家注意
发表于 2010-7-15 11: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算是挖坟了一把哈:)
个人理解:
两者并不矛盾,《上市规则》中提及的保荐人应当事先审阅或事后审阅的情形,属于对保荐人的义务性规范,即保荐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履行事先或事后审阅的义务;而《保荐办法》则是对保荐人的授权性规范,即赋予保荐人事先审阅相关文件的权利。对于保荐人来说,就是要根据《保荐办法》的授权及保荐协议的约定,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阅,做好保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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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0 20:56:16 | 显示全部楼层
义务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 斑竹解释的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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