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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售期的归纳笔记,请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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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12: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禁售期
1IPO:参与IPO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持有的期限(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不少于12个月;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的询价对象持有期限(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不少于3个月;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发行上市之日不少于36个月(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12个月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其他股份持股期限自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不少于12个月。
2、非公开发行:以下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但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在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前提下,可以不同于其他特定对象。其他特定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有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其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其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公开发行:增发网下配售的锁定期为3个月。可转债和分离交易可转债没有提及锁定期
4、上市公司收购:
1)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同一控制人下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不受该限制);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3)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5、重大资产重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3)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6、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1)受让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在付清全部价款12个月后,可再转让其所购股份;(2)外国战略投资者通过协议、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取得的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
7、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除自身追加承诺外,一般为“锁一爬二”,即股改完成后12个月后,可出售不超过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5%24个月后可出售不超过10%
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年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9、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定向增资新增股东新增股份需要锁定12个月。
相关链接:
证券投资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债券,货币市场基金、中短债基金不得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封闭式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封闭式基金的剩余存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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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3 +2 +2 收起 理由
pengpengpku2 + 3 +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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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12:4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晕,过时的不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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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1 收起 理由
511502 + 1 希望能够把过时的东东指出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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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13:36:10 | 显示全部楼层
IPO的锁定期: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其它的内容还要大家进一步补充更正!总之感谢楼主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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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14: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开增发,网下无锁定期要求

公开增发,无法定的股份锁定期要求,由发行方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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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5 收起 理由
511502 + 5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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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 15: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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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第五期保代培训时,陈永民强调过此事,这种情况仍需要锁定36个月。
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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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 15: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ihu 的帖子

谢谢你的指正,你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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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15:5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发36个月限售的豁免

按深交所上市规则5.1.6: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承诺即36个月限售,上交所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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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16:43:28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转让、出售)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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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17:4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不好意思,在项目上忙。
一、公募增发网下配售4楼已指正。
二、〈旧规则〉5.1.4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
〈新规则〉5.1.4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5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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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17:46:15 | 显示全部楼层
结合全流通市场特点,并借鉴境外市场经验,发行人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持有人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由原36个月缩短到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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