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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分享] 关于国有股转持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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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9 16:4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国有股转持相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要求“国有股东向社保基金会做出转持承诺,并载明各国有股东转持股份数量或上缴资金数量等内容”,先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国有股东需向社保基金会提交书面承诺函,格式为公司红头加盖公章文件,抬头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2、承诺内容中需明确应转持股份数量;
3、承诺中需明确在股份公司上市前将股份及时足额划转到社保基金账户,上缴资金的国有股东需承诺在公司上市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完成资金上缴;
4、股份公司需提供加盖公司红章的国有产权登记证及股权结构图、各级国有股东持股比例情况,对于混合所有制国有股东,需层层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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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0 09:3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划转持如果是多层的混合所有制,划转义务是每一层都要计算后,分别履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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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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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9 10:3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20jl2 于 2011-12-19 10:35 编辑

见鲁信高新公披资料:对于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转持办法》明确规定了国有股转持的两种方式,即“在取得国有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一致意见后,直接转持国有股,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或者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中央金库”。鲁信集团作为国有独资企业,需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无论采用上述哪种方式,鲁信集团均需要以现金方式向非国有出资人予以补偿或上缴中央金库。。。。。。。鉴于上述可能产生的影响,为确保本次发行所涉及的高新投的资产产权完整和评估值不受影响,以及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鲁信集团承诺:“根据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 号)要求,本公司作为国有独资公司,愿意承担高新投的国有股转持义务,同意以鲁信高新的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中央金库的方式替代高新投的转持国有股。”山东省国资委以鲁国资收益函【2009】26 号文批准鲁信集团以鲁信高新的分
红一次或多次上缴中央金库的方式替代转持国有股。因此,《转持办法》的实施,只是影响鲁信集团的财务状况,致使其国有权益相应减少,对标的资产高新投的评估值和业务发展不会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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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09:45: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国有股转持相关事项的通知》是正式的文吗?我怎么查不到出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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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收文,公司投行总部发给我的。  发表于 2012-1-13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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