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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的一道真题,到底答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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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22:5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已拥有A上市公司7%的股份,现想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再买入8%取得13%的股权,那么是应该按先3%后5%,还是先5%后3%。

从证监会的培训资料里头,强调5%、10%、15%等点都必须公告,那么是先3%后5%。但《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持有5%以后每增加或减少5%必须公告,则可以是先5%后3%。到底那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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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23: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先3%,3+7=10就要公告了

[ 本帖最后由 xwshu 于 2008-11-4 08: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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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23:45: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什么意思,不是都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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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4 08:4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收购办法》字面的理解,7%里面已经包含5%+2%,应该是再购入3%就需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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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4 09:3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shenhang 的帖子

如果甲是上市公司原有的股东,譬如发起人股东之类的,也必须按3+5的程序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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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4 10:30: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分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原来7%都是通过协议转让取得,或是IPO前即已取得的股份,则可采取5%+3%的方式通过交易所买入。
如果原来7%都是通过交易所买入的,则应采取3%+5%的方式继续通过交易所增持。
如果原来7%中部分是协议转让取得(或是IPO前即已取得的股份)、部分是通过交易所买入的,则原来交易所买入部分加上现在拟买入部分不能超过5%。比如原来7%中的6%是协议转让取得,1%是交易所买入,现在拟通过交易所继续买入必须采取4%+4%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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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wan126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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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4 15:3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正确答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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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4 15:5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yulneo 的帖子

请问6楼的朋友:

<办法>里好像对无论是协议收购还是交易所交易购买达到5%后,每增加5%都要求公告,公告期内不得买卖,只是交易所交易要求公告后2日内不得购买,而协议没有.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
司的股票。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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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4 16: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披露时点?不同方式的披露时点一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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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4 21: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位有实际经验的,给个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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