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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股权转让过渡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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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1 15:4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情况是这样的:现有一A公司,持有上市公司B公司9800万股。A公司系国有独资,A公司100%股权已经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09年9月30日。
C公司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竞标取得了A公司100%股权,收购于2010年10月完成。
在这期间,A公司对其持有的B公司股票中的2200万股进行了转让。

现在的问题是,A公司转让该部分股权所获得的溢价部分的收益,应该由原股东,也就是国资委享有,还是由C公司享有呢。
有没有类似的案例啊!急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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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球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很好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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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1 16:3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由原股东享有

因为。。。冤有头债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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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1 17:0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意思。评估基准日后的收益应该归后来的股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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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1 17:28:43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楼上意见。评估基准日后的收益应当归新股东。

2009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C在产权交易所购买A公司股权即是基于该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该评估结果内应当包括A公司所持有的B公司2200万股权的价值,随之因处置该2200万股权所取得的溢价收益(或损失)也应当包含在内。
C基于该评估结果购买的A公司股权,之前处置B公司2200万股权的收益也应当归属于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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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2 11: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关键是要能找到确切的规定条例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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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2 20: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综合看,应当归属C公司所有。
1、对A公司的评估,是建立在基准日当日的资产、业务状况做出的;
2、在基准日之后,除去日常维持公司正常运转,被收购公司(A公司)一般不得对资产进行处分,如果确需处分,应当征求收购公司(C公司)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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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2 22: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收购于2010年10月才完成,A公司2009年9月评估值和2010年10月的评估值的差额应由国资委享有。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应对过渡期间的利润和损失有一个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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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2 23: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跟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之间的期间利润问题,大同小异,应当以合同约定为主。这个一般都会在合同中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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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3 12:02:59 | 显示全部楼层
brooks的回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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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3 13: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资评估报告在有效期内一年有效,这个评估报告已经超过期限了,属于无效的,需要重新向国资委(地方国资部门)或所属的央企核准或者备案,否则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即使该评估报告有效(经核准或者备案),从实际操作来看,属于交易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双方一般都会签订补充条款,对该转让部分的收益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完全按法律来,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关键是看挂牌企业股权转移的时点,在股权转移前,原企业有权对所持股份进行转让,收益归原股东所有,挂牌并不代表买卖,所以期间发生的损益与买方无关,但是转让该大额股份属于重大事项变化,评估报告应当重新评估(未找到具体依据,资产评估准则中也没有看到),如果挂牌企业挂牌时发出的是要约或者在谈判过程中进行的转让,导致合同无法成立的,挂牌企业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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