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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非关联方占用挂牌主体及同业竞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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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9 19:4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两个案例请教各位,第一个拟挂牌主体大额资金借给了非关联方,因为某些原因这些钱短期还不回来,借钱方确系非关联企业,那么签署借款协议,股转系统认可的可能性如何?

第二个案例,拟挂牌公司和几个关联企业有直接同业竞争,业务趋同性很高,因为某些原因,那些关联公司不好并入挂牌主体,所幸这些企业所在省份都不一样,那么签署以省为单位的区域性市场划分协议,然后实际控制人承诺3,5年内解决同业竞争问题,股转认可的可能性如何?


我个人感觉以上两个case的通过率都在70%以上,请各位也发表一下看法,谢谢!
发表于 2016-10-10 10: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个问题,除了签订借款协议(明确有偿),还应对借款方的还款能力进行分析说明,最好能设置还款计划条款。
第二个问题,简单以省份签订协议必然不足。同业竞争主要是为了保证挂牌主体的利益。首先,应获取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包括解决期限。其次,对挂牌主体现在的市场和解决期限目标市场进行合理分析定位。再次,依据上面确定的市场划定经营区域,最大限度满足挂牌主体发展及保证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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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8-4-16 17:13:51
从营业部出来的low鸡,干了几单新三板就敢自称自己投行大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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