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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出资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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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6 11:2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规定,若出资不实,出资人不足,“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原话),那么A公司经过两次增资,第三次增资时有出资不实的股东,仅需要原设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吗。
请指点
发表于 2008-11-6 12:2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认为:上述表述只适用于公司设立之时,如果注册资本未缴足,该未缴足股东应先补足,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第三次增资未缴足,第三次增资前已发行股份的股东都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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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8 20:4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每次增资时涉及到的具体股东。原股东若在第三次增资前已经转让的,当然就不应对第三次增资时的出资不实承担连带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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