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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511502

你对董事的有关规定有把握的话,试试两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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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0 18:2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511502 于 2008-11-10 16:30 发表
第2题:非独立董事亲自连续两次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出席的,可提请撤换;
独立董事亲自连续三次不出席的,可提请撤换,委托他人也不行。
关键词:亲自  连续 两次 三次
dale说的深交所那个文件正是它!


晕,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没找到提请撤换独立董事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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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0 22: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9# 喜喜 的帖子

我的理解是,公司章程赋予了他可以缺席董事会的权力,且也没有法律规定他必须每次董事会都得参加并投票,法律没有列示禁止的事项,通常无法追究他的责任,最多是道义上的。
关于独立董事也是董事的问题,我仔细想想,风清杨是对的。公司章程没有特意将独立董事和董事区分开来。D也应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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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0 22: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1# dale 的帖子

  (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这是证监发[2001]102号文的规定。但与新的《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有冲突。按新法覆盖旧法的原则,D应该选。
《深交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中“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深交所可以对董事进行惩戒。“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所规则或公司章程,出席会议的董事在表决时投反对票的,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董事在委托书中明确表示反对意见的,未出席且未委托出席会议的董事在该项决议公告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反对意见提交董事会和本所的”,深交所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不知道我讲明白了不?

[ 本帖最后由 511502 于 2008-11-10 22:1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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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0 22:2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511502 于 2008-11-10 22:08 发表
  (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这是证监发[2001]102号文的规定。但与新的《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

选D我没有疑问
按你的解释,E就不能选,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九条,E虽是连续三次未出席,但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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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0 22:4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4# dale 的帖子

现在的法规挺乱的,不讨论,还真不知道有这么多让人弄不清的。
你的提醒是对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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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0 22:4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511502 于 2008-11-10 22:00 发表
我的理解是,公司章程赋予了他可以缺席董事会的权力,且也没有法律规定他必须每次董事会都得参加并投票,法律没有列示禁止的事项,通常无法追究他的责任,最多是道义上的。
关于独立董事也是董事的问题,我仔细想想 ...

我觉得这是公司法中有争论的法则,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对于公司法中还是争论点的法则,极端推理,由于未出席和未投票,可能导致决议通过,从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未出席和未投票的,也是不能免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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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0 22:5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6# dale 的帖子

即使起诉他,法院如果判决,无法可依,就无法判他必须承担责任。国内法院必须根据什么法第几条第几款来判决。这是考试的题外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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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4:4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dale 的帖子

旧法没废止,有效,第二题答案应是B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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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15: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3# 511502 的帖子

未出席且未委托出席会议的董事在该项决议公告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反对意见提交董事会和本所的”,深交所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可以理解为未出席且未委托出席会议的董事本来是有责任的,但因为10天内提交了反对意见,因此减轻了责任。
这样子的话第一道题的EF是要选上的。按上面的规定,E有责任,而F也只是减轻责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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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16:3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dale 的帖子

董事和独立董事应该是两个独立概念吧,不能把独立董事理解成董事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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