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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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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0: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解读新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4月18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自2008年5月18日起实施,2002年起施行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即废止。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配套出台的文件还有《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新规章有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方面,通过完善交易决策和批准程序(独立董事把关、并购重组委审核等)、增加股份支付等必要的并购工具、强化中介机构作用和责任等措施,鼓励与支持并购重组创新,理顺并购重组的利益机制;另一方面,针对现阶段并购重组往往伴生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情况,新规章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制力度。

一、重大资产重组的概念
办法第二条规定,重大资产重组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其中“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2)       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
(3)       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
(4)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重大资产重组的“重大”标准: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需要报证监会审核: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需要并购重组委审核的特殊重大重组:

(1)       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
(2)       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
(3)       证监会在审核中认为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其他情形。

三、重大资产重组主要程序

1.上市公司与交易方初步磋商,签署保密协议

2.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出具意见

3.首次董事会前相关资产尚未完成审计或评估,相关盈利预测数据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决议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公告董事会决议、独董意见和重组预案;重组交易对方承诺;签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同;决议公告后6个月内发布股东大会通知。

4.审计、评估、盈利预测审核完成后

5.再次召开董事会,对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就重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明确判断;独立董事就重组发表独立意见;如重组定价涉及评估的,董事会应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独董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6.上市公司在董事会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披露相关文件,《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7.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资产重组事项,该议案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回避。

8.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并编制申请文件,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同时抄报派出机构。上市公司全体董、监、高应当出具承诺,保证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9.证监会审核

(1)证监会在审核期间提出反馈意见,上市公司应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日内书面回复

(i)不符合《管理办法》二十七条情形的,证监会相关部门审核
(ii)符合《管理办法》二十七条情形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并购重组委审核。 上市公司收到并购重组委审核通知后,应立即公告,并申请办理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期间直至其表决结果披露前的停牌事宜。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做出的“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在次一工作日公告。予以核准的,上市公司同时补充披露相关文件

(2)逾期未答复的,上市公司在到期日次日就重组的进展和未能及时回复的具体原因予以公告

10.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做出的“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在次一工作日公告。予以核准的,上市公司同时补充披露相关文件

11.上市公司实施重组方案

12.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重组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3各工作日内编报实施情况报告书,向证监会、其派出机构、交易所书面报告,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与实施情况报告书同时报告、公告。

13.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能重组完毕的,
上市公司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进展报证监会、其派出机构并公告;此后每30日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超过12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

四、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提交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

1、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前提条件
(1)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3)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发行股份的价格
    不低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3、  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特定对象以认购资产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锁定。
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特定对象通过本次认购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特定对象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特定对象持有或控制的股份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
应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相关义务。比例超过30%或在30%以上继续增加的,应股东大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的,可向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义务的申请。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应对本次发行股份认购资产涉及的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风险性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五、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新增加的内容和其他有关规定

同2007年9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公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增加了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披露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要求。

为防范关联交易,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明确判断,并作为董事会决议事项予以披露。如构成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可以另行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意见。
办法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的决议中,还应包括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两事项。

办法还引进了独立财务顾问制度,要求财务顾问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的持续督导职责。

办法还要求,根据规定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在重组实施完毕后的有关年报中披露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对资产评估采用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的,上市公司应在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交易对方应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此外,针对现阶段并购重组往往伴生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情况,新规章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制力度。办法新设一章“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对相关各方在重组事项筹划、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公平披露、信息保密、信息澄清、信息记录保存和申请停牌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进一步细化责任主体范围。
发表于 2008-12-5 13: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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