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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727|回复: 2

请问这种情况处理个人所得税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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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09: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丁四人为自然人,且为发起人股东,各出资50万元,比例各为25%;
2015年6月,某合伙企业以投后2500万元的估值,向公司增资500万元,占公司20%的股份,则甲乙丙丁四个原股东的股份均同比例稀释至20%;
2015年7月,自然人股东丙将其25%的股份按照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向自然人戊以5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
则丙应当缴纳的税收是否为:
(2500*20%-50)*20%=9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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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09:52:50 | 显示全部楼层
1、首先,2015年7月,自然人股东丙的股份比例应当为20%;2、平价转让肯定是不行的,股权转让价格理论上不低于前一次评估作价,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税。但是价格这个事情很多时候跟当地的税务局有关系,取决于双方的协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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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15:0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很大可能被税务局按合伙企业投资时的估值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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