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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收购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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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7 14:4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一家上市公司在控制权发生变更后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来收购资产、收购资产在某一方面符合了《重组办法》借壳的条件,是否会被认定为借壳,尽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已经明确“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请大侠指教,最好有成功或失败的案例
发表于 2016-12-7 16: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1.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 同样的,在这个办法中规定了什么情况下会认定为借壳上市:第十三条。
3. 曾经有很多规避借壳的重组,现在很少了。
4. 案例很多,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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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8 18:47:32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是借壳,新的重组办法已经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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