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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关于上市公司监事会的问题(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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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5 14:3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根据《公司法》54条及119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请问:罢免建议提出的形式是什么?是监事会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请罢免的议案么?罢免相关董事或高管的提案是否应分别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
2、《公司法》152条,股东权益受损的经济赔偿应提起诉讼维权(也可股东直接维权)。
请问:152条(出现150条情形)中的“经济损失”与153条“损害股东权益”有什么区别?若没有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对问题董事、高管提请诉讼的话,监事会不能单独向问题董事、高管提请诉讼么?(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5 14:47: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第二个问题是不是应该这样理解:150条是问题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而153条所述是问题董、监、高直接损害股东利益?(损害股东利益是不是已经和公司本身没有直接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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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5 23:36:13 | 显示全部楼层
1、监事会提交议案只能够向股东大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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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6 15: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2,监事会也应该可以直接提出诉讼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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