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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转债的最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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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6 09:4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08版承销教材中226页,可转债的最短期限改为3年(07版教材为1年)。请问各位,这是出自哪一个规定?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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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6 09:47:23 | 显示全部楼层
1年以上,6年以下
看《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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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6 10:36:02 | 显示全部楼层
lz是不是眼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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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6 10:5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觉得,好像发行与承销里没看到3年的。楼主是不是买翻印的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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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6 11: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哎...我跟LZ有同样的疑惑,我的书里面也是写的3年。不过,我的《证券发行与承销》是D版。
请手握Z版的考友出来澄清一下吧,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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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6 11:27: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z版。是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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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6 11:5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仔细看《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可转债是3-6年,分离交易可转债是1年以上,没有上限。
我认为08版从业教材没有错。不要把可分离债当作可转债的另一种形式,他们的要求是有不同的(并不是对可转债的要求一定适用于可分离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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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6 18: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sayonara 的帖子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
第二十九条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7楼的兄弟,莫非《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已被修订?疑惑中...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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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7 09:5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从不买盗版书。
另外,提问前,发行办法、上市规则我都仔细核对过。只不过我不太相信书会错。请高手指点!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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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7 10: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是教材错了。再融资办法里明确说了是一年。我估计教材之所以这么写,是因为在再融资办法出台之前实施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里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三年,最长为五年”,教材编写者一直没有改过来。再融资办法出来后,该办法已经废止了,统一改成了最短1年。
      教材上的错误并不少,还是睁大眼睛看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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