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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管受罚对重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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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9 16:2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各位,依据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章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消极条件有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如果高管或董事辞职的话,就可以非公开发行了。同样,公开发行也有这一消极条件,也是只要辞职就可以公开发行了吗?
谢谢!

发表于 2016-12-19 22:03: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

只要辞职即可,公开发行也只要求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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