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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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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 19:3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大佬:拟挂牌主体吸收合并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关联方,且被吸收合并的业务量占合并后的总业务量的80%以上,请教是吸收合并之后是否需要运行一段时间才能挂牌?有无相关案例?
发表于 2017-1-12 14: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硬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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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3 16:4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一实际控制人就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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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3 
发表于 2017-1-14 11: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鄙人不才,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
1.楼主的问题中有一个很关键的点:关联方企业且存在同业竞争。抛开业务量来说,拟挂牌企业要实现挂牌,那家关联方肯定是要纳入整改范畴。而整改方式无非是:纳进来;卖出去;注销掉;变更业务。从楼主的情况来看,纳进来是最好的,消除同业竞争的同时,也将拟挂牌企业的业务做大。这对挂牌审核人员来说,显然是一件好事,不应该成为挂牌障碍。
2.至于楼主担心合并后的总业务量的80%以上,是否需要运行一段时间?
本人虽然没有找到相关案例(因为披露的公告中很难找,挂牌的企业基本能上是已经规范好的。),但本人认为不需要,理由如下:
(1)如同第1个观点,这是一件好事,不应该成为挂牌障碍。
(2)拟挂牌企业与被吸收合并的企业是关联方,都做同样的业务,都有持续经营的记录;这跟借壳是截然不同。借壳一般会变更主营业务,所以才会有运行一段时间的需要来观察可持续经营能力。
(3)新三板审核标准比IPO要低的多,例如报告期内,IPO是不允许实际控制人变更以及主营业务变更,变更了话,需要重新运营三年;但这不适用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楼主可以去查找一下报告期内变更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业务的,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甚至挂牌前仍未完全消除同业竞争的情况,也是可以通过的。因此,本人认为,新三板的审核标准应该是:实质重于形式,而实质是什么呢?就是:不会影响可持续经营能力。只要围绕这一点去分析,解释得通,基本上不会成为实质性的障碍。
综上分析,本人认为不需要运营一段时间才能挂牌。另外,吸收合并中,楼主一定要做好程序性的工作,如评估与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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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6 14:5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公司,不需要
会计准则规定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公司的报表合并,合并至报告期初
案例可以参考泽衡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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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6 12: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板挂牌不同于企业ipo,刚查了一下,对企业在三板挂牌中主营业务方面没有实质性的规定,只有存续期要求,个人觉得审查方向上侧重于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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