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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并购做大达到IPO的标准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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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 16:3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营收5000万,公司打算并购一家3000万规模的公司,然后经过几年的培育冲刺IPO,这样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吗?请教各位大神。
发表于 2017-1-23 13:5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参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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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5 09:37:44 | 显示全部楼层
anomalyfree 发表于 2017-1-23 13:53
请参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 ...


(1)非同一控制,且业务相关
主板:若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
(a)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发行人重组后须运行3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发行;
(b)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发行人重组后须运行24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发行;
(c)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但不超过50%的,发行人重组后须运行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方可申请发行。
创业板:
(a)被合并方合并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不超过合并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中必须包含合并完成后的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
(b)被合并方合并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合并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但不超过50%,发行人合并后需运行一个会计年度才能申报;
(c)被合并方合并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合并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以上,发行人合并后最少运行24个月才能申报。
(2)非同一控制,且业务不相关。
若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
(a)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的,发行人重组后须运行3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发行;
(b)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但不超过50%的,发行人重组后须运行24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发行。
(3)非同一控制,若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低于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不论业务是否相关,对发行人均无重组后运行期限的要求。


摘自以前的帖子,不知道现在有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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