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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511502

这种题型还记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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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20:44:24 | 显示全部楼层
D 正确

《信托法》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所以银行已经具有优先受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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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0 23:2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心心 的帖子

再看看《信托法》第十五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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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0 23:2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flyingrabbit 的帖子

这条是来说明B是可行的。质押的财产可以用以设立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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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10: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书上说的是  证券公司  的集合理财一定要用货币资金来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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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10:25:57 | 显示全部楼层
B有问题的。
如果是已经拿股权作质押进行贷款,如果再拿这部分股权作集合信托,则信托资金一定是用来购买银行这部分贷款的,否则岂不成了多重质押?
如果银行愿意接受多重质押,则银行一定会要求银行权利为第一顺位,一旦公司破产,则银行将作为第一顺位,优先处理质押股份。这样,银行没必要通知信托公司解散集合信托,反正银行卖了股权,实现债务偿还就行了。
个人愚见,达人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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