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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810|回复: 3

关于实施新公司法后,企业验资方面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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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4 19: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大神新年好!
手头有个企业,2014年5月成立,注册资本4000万元,由于处于新公司法颁布实施后期,因此企业未对股东投入资金进行验资;
现在企业拟挂牌新三板,经调查账目及凭证,虽然4000万元全部实收,但其中有1200万元在投入时银行转款用途写的是“往来款”,并非“投资款”;
且还存在80万元的现金出资。
~~~~~
现在拟定方案为:
由会计师对4000万元出资情况出具验资报告,以便后续增资时有前述依据;
1200万元拟由出资股东出具证明及承诺,确认该资金的投资款性质,且由股东会对此部分款项性质予以确认,然后将相关证据附在验资报告后;
80万元的现金出资重新由银行过账,以便验资有凭有据。
请教各位老师,如此处理是否有瑕疵或者不足,是否会对审核带来不利??
投资款写成往来款是否需要处理呢?还是我小题大做了??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发表于 2017-2-4 21: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

这样处理OK的,另外还需要查看下和章程约定是否相符,是否晚于章程约定,如果晚的话需要考虑支付占用费。投资款写成往来款确实需要股东重新确认的,这样操作OK。
回复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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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6 10:4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没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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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8 10:36:3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是不需要验资的,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对实缴股份必须验资。如果是改制的股份公司在改制时验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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