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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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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16:5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那么这条规定对提供服务的时间有没有限定呢?比如是几年之内提供服务之后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还是正在提供服务,还是只要提供过服务都不得担任独董呢?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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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3:2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困惑,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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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3:5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搭车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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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4:04:57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是否影响独立性把握。现行肯定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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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21:37:59 | 显示全部楼层
独立董事任职独立性的问题,因为一般上市公司在聘选独董时,均要求提名人不是或者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其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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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08:3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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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14:4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从规定原文的字面上来理解,确实容易产生LZ的困惑;但我个人理解,从其制度设计本意来看,是为确保独董的任职独立性。但在立法设计时,很难直接说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能是“提名前X年内及提名时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因为如果X年设计的时间太长,不近人情,也不现实;X年设计的时间太短,更无法保证独董独立性,因此只能用模糊化的用词来表述。所以实践中,证监会对独董的这一问题还是比较宽容的,而且一般的上市公司不会特意去在这个问题上去测试证监会的底线,因此不管设计从一年前还是三年前,我觉得只要能符合其独立性的本意,时间的设计并不是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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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9 14:3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年修订)中规定: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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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9 14:44: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也就是说,对时间有限制的是前三条,你说的是第五条,没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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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9 16:59:2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九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的规定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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