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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简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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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1 21: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假设以下公司的所得均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各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A、
甲公司为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成立的企业,因看好内地市场,将其管理总部设在上海,主要通过香港进口货物在国内销售,经核算,2008年所得为5,000万元人民币。
B、
乙公司为依照德国法律在德国成立的企业,其在广州设立一个工厂生产汽车在我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经核算,2008年该企业在我国境内销售所得为2500万元,在境外销售所得为2500万元。
C、
丙公司为依照美国法律在美国成立的企业,其常年委托中国公民赵某与我国国内的企业签署合同,将其一专利技术许可国内企业使用并收取许可使用费,经核算,2008年所得为5000万元。
D、
丁公司为中国公民依照维京群岛法律在维京群岛设立的企业,其业务为在国内采购电器后全部销往非洲国家,经其申报,2008年所得5000万元。
E、
戊公司为依照法国法律在法国成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其在北京设立了办事处,业务是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我国境内具有发展潜力企业,经核算,2008年其风险投资所得为5000万元。

[ 本帖最后由 511502 于 2008-11-21 21: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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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2 14:29:3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似简单,但也有一定难度

首先要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其次要区分非居民企业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
第三要区分所得与设立机构或场所是否由实际联系
第四要区分是否可享受税率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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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2 20:2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搞不定,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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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3 00: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假设以下公司的所得均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各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A、
甲公司为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成立的企业,因看好内地市场,将其管理总部设在上海,主要通过香港进口货物在国内销售,经核算,2008年所得为5,000万元人民币。(甲公司为居民企业,适用25%税率,应缴1250万)
B、
乙公司为依照德国法律在德国成立的企业,其在广州设立一个工厂生产汽车在我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经核算,2008年该企业在我国境内销售所得为2500万元,在境外销售所得为2500万元。(乙公司为非居民企业,设有机构、场所,适用25%税率,应缴1250万)
C、
丙公司为依照美国法律在美国成立的企业,其常年委托中国公民赵某与我国国内的企业签署合同,将其一专利技术许可国内企业使用并收取许可使用费,经核算,2008年所得为5000万元。(丙公司为非居民企业,未设有机构、场所,适用20%税率,减半征收,由赵某代扣代缴,应缴500万)

D、
丁公司为中国公民依照维京群岛法律在维京群岛设立的企业,其业务为在国内采购电器后全部销往非洲国家,经其申报,2008年所得5000万元。(丁公司为居民控制的非居民企业,虽未设有机构、场所,应作为居民企业就其全球所得适用25%税率,应缴1250万)
E、
戊公司为依照法国法律在法国成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其在北京设立了办事处,业务是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我国境内具有发展潜力企业,经核算,2008年其风险投资所得为5000万元。(戊公司非居民企业,设有机构、场所,若所得与机构有实际联系,应就其境内所得适用25%税率,应缴1250万;若所得与机构无实际联系,适用20%税率,减半征收,应缴500万)

F、
戌公司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成立的创业投资公司,总部位于北京,业务是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我国境内具有发展潜力中小高科技企业,该公司2007年1月1日投资深圳一家中小高科技硅片生产企业5000万元,此项目至2008年末仍未有盈利。2008年,该公司除此项目以外的应纳税所得为5000万元。(2008年该公司应缴纳多少所得税?)

[ 本帖最后由 跬步千里 于 2008-11-23 00:2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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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3 01: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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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一下:
C
<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则该种情形是否应属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也适用25%的税率。
D
中国公民是个人,不能列为企业。正面理解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但反过来理解,非居民企业通过该个人代理业务,与C一样,适用25%的税率。
E
办事处在国内不具有法人资格,应该不能持有境内企业的股权。根据《实施条例》第八条“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该办事处不拥有该股权,也就不存在实际联系,所以认为是适用20%减半征收。
F
创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可以在当年按其投资的70%抵扣其所得,2008年抵扣后的所得为5000-5000×70%=1500万元,其总部中国境内,为居民企业,适用25%税率,应纳所得税3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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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3 02: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511502 的帖子

C
<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则该种情形是否应属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也适用25%的税率。(同意,条例第五条)
D
中国公民是个人,不能列为企业。正面理解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但反过来理解,非居民企业通过该个人代理业务,与C一样,适用25%的税率。(同意,此题稍加改变,结果大不相同,试看下面的GH选项)
E
办事处在国内不具有法人资格,应该不能持有境内企业的股权。根据《实施条例》第八条“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该办事处不拥有该股权,也就不存在实际联系,所以认为是适用20%减半征收。(有道理,同意。但此题若稍加改变,结果大不相同,试看下面的I选项)
F
创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可以在当年按其投资的70%抵扣其所得,2008年抵扣后的所得为5000-5000×70%=1500万元,其总部中国境内,为居民企业,适用25%税率,应纳所得税375万元。(同意)

G
S公司为中国公民王某(持股21%)和中国公司T公司(持股30%)依照维京群岛法律在维京群岛设立的企业,其业务为在美国采购葡萄酒后全部销往欧洲国家,经T公司申报,S公司2008年所得1000万美元。但该公司一直未分配利润,且非经营需要而不分利润,又无合理解释的,BVI企业税率为零。(个人理解,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实施条例第116、117条本意是为防止中国公民通过BVI、开曼群岛设立避税公司,法条规定要求至少有一居民企业与中国公民共同控制该避税公司的,立法者希望按照实质控制原则,要求境内居民企业申报纳税,请计算:T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多少?王某是否要交税?如果要交交多少?何时交?)

H
X公司为中国公民胡某依照维京群岛法律在维京群岛设立的拥有100%股权的企业,其业务为在印度采购服装后全部销往非洲国家,经税务机关查明,2008年X公司所得1000万美元,但X公司一直未分配利润,且非经营需要而不分利润,又无合理解释的,BVI企业税率为零。(X公司或胡某,谁负有向中国税务机关的纳税义务?如果要交交多少?何时交?)

I:
Y公司为依照法国法律在法国成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其在北京设立了子公司,业务是子公司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我国境内具有发展潜力企业,经核算,2008年其风险投资所得为5000万元。请计算:Y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多少?

[ 本帖最后由 跬步千里 于 2008-11-23 11: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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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4 02: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强了吧,最怕税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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