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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联方交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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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9 17:0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中,第二章第八条(五)中,“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要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我的疑问是,在认定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为关联方后,其与该子公司交易为关联方交易这个没问题,但是其与该子公司的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交易是否构成关联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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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17-2-20 10:41:04 | 显示全部楼层
也算的吧,实质重于形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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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0 15:3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关联方的认定,上市公司与会计准则中有不同的规定,从会计准则方面看,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者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会计上持股比例达到20%-50%的就属于施加重大影响,超过50%的就属于控制,因此基本上只要控股股东控制或共同控制的超过20%比例的其他公司都属于关联方。
从公司法上,关联方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从证监会监管和规范上界定,是指能够控制公司或影响公司决策而损害公司利益的各方,包括潜在关联人。
从招股说明书的准则上界定则是将5%以上股份的股东界定为关联方。实际上,上市公司认定关联方的范围和会计准则认定关联方的范围并不完全一致,主要体现在子公司算不算关联方,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其一致行动人算不算是关联方,这就导致我们在相关交易的过程当中要格外的注意,要充分考虑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我觉得,关联方与子公司的母公司以及其他子公司的交易应该也构成关联交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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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7-3-6 15: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会计上,母子公司之间会计报表要合并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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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7 23: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谨慎考虑,超过5%的都会认定为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都认定为关联交易。但如果上市主体是子公司,该关联方与母公司的关联往来不需要披露。如果上市主体是母公司,子公司与母公司的报表在母公司会全部抵消,而与子公司往来的客户或供应商在并表后都会出现在母公司并表后的重大客户或供应商名单中,所以全部应认定为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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