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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挂牌公司拟以抵押期间的房产参股设立公司,可以现在发投资公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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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 21:2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求助各位大神: 上市/挂牌公司拟以抵押期间的房产参股设立公司,可以现在发投资公告吗?
查询 网上的主流观点如下1、不可。理由是:以抵押期间的房产出资违背资本确定原则;《公司法》虽未明确规定,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也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以上规定均明确实物出资必须是未设定担保物权的实物。
另,《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有条件地肯定了抵押人有权转让抵押物,但是,“转让抵押物”毕竟不同于“用抵押物出资”。“用抵押物出资设立公司”除了牵涉抵押人、作为受让人的公司以及抵押权人的利益外,还要波及到公司的债权人、公司的其他股东等利害关系人,所以,用抵押物出资设立公司是有悖于《公司法》的立法原则的。2、可以。理由是:a:公司法并未明确说明抵押期间房产不能出资,虽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这是与上位法冲突的。
                             b:目前公司设立属于认缴制,公司的出资时间,方式均有公司自主决定,以抵押期间的房产出资并无不可。
                            c:房产设定抵押,其所有权仍属于抵押人,抵押人有权处置抵押物,只是需要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人是为了得到抵押物的交换价                                值,而非抵押物本身。
                            d: 目前只是公告,信息披露,与具体投资实施计划有一定的时间滞后性,公司成立需要工商部门的审核。现在披露这样的投资计划并无                               不可。
总结:目前主流观点认为不可,但我认为也无不可。望各位大神赐教,如果有上市公司案例,最好,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17-3-2 10:28:15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这么多!
其实很简单啊,抵押资产的权属存在变数,万一抵押权人要求行权,你的出资不就有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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