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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主体业务架构安排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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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8 10:5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圈内大神:内地母公司A,有深圳全资子公司B,因周边供应商全在深圳。现拟让所有供应商与B签采购协议,由B以内部定价再全部销售给A(开发票),再由A与渠道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目前公司主要生产研发和人员在B,后期想把研发、供应链以外的销售团队、后勤部门转入A,但研发、供应链环节还是保留在B。如果后期想以A做IPO主体,这种业务模式设计有什么问题??应怎样调整。谢谢!!
发表于 2017-3-8 11:0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全资子公司没有问题,主要是增加了税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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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9 11:56: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税收应该不会增加,子公司的增值税销项,母公司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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