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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ualAtlas

关于三板公司认定子公司员工为核心员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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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4 11: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2013年股转窗口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非挂牌公司员工不能被认定为公司的核心员工。由于坊间大家关于此类问题的争议一直比较,股转中心近日终于关于此类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统一的口径:将控股子公司员工认定为核心员工作为股票发行对象,应该满足:1、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2、挂牌公司与该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关联密切程度、挂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权的稳定性;3、拟被认定为核心员工的相关人员需与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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