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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低税率被投资单位的分红还要补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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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7 16:2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学习了新税法,感觉应该是不要了,可是在2008年CPA《税法》的教材的例题中,却有补税的,但在法规讲解中却又没有,真是困惑,到底还要补税吗?
发表于 2008-11-27 16:3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居民企业间不用补税的,cpa书上例题有误,以前面文字描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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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7 17: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税法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投资收益,不论税率差可以免税.估计CPA那题是08年1月1日以前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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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7 17: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上述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所得税。
 由上可知,原企业所得税法对权益性投资收益采取直接税额式免税或补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则采取间接税基式免税或征税。对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除连续持有不足12个月的股票投资收益予以征税外,其他投资收益均改为免税。对于外国投资者及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则由原来的免税改为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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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7 17: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学习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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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8 15:5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各位大侠,尤其是4楼的大侠的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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