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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通过交易所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后(此处为5%整数点),通过交易系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按照前款规定报告、公告。
问题:此处的“每增加或者减少5%”的披露时点是指本次交易增减变动5%即需要披露,还是增减变动以后的存量股份每次达到5%披露
举例:投资人已经持有上市公司8%的股份履行报告披露义务后,想再次通过交易系统增持4%,那么是在增持到2%(即8%+2%=10%)时停止交易并披露?还是说因为第二次只增持4%,不属于“每次增减变动5%”而不需要披露?
个人理解:因为通过二级市场举牌方式必须要在达到5%及整数倍(5、10、15....)时停止交易,所以不管是增量变动5%还是存量股份达到5%的整数倍,披露时点没有差异。比如投资人第一次意图增持上市公司股份8%,那么必须在增持到5%时停止交易并披露,之后再增持3%完成后达到8%时,不用披露即可。如果达到8%后想再次增持3%,那么在增持2%时停止交易并披露,之后再增持剩下的1%时总持股11%时不用披露
2、《收购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通过协议方式............拟达到或者超过5%,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公告披露”;第二款“.....达到一个上市公司5%后,每增加或者减少5%,按照前款规定披露”。
问题:因为双方协议转让方式下不太可能要求双方在达到5%整数点时停止转让,所以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拟达到或超过5%,事实发生3日起(指达成协议3日起)披露”。但第二款规定“达到5%后,每增加减少5%,按前款规定披露”,此处第二款的“达到5%后”究竟是什么意思,之后“每增加减少5%披露”是增量变化5%还是转让完成后达到5%以及整数倍披露
举例,投资人达成协议受让上市公司8%的股份时披露并公告,之后再协议受让上市公司3%的股份,此时是否需要披露?
疑问:
按照证监会上市部范永武以及马骁等人的讲座说明,此处第十四条协议方式下“每增减5%披露”是指增持完成达到或超过5%后以及整数倍时点披露,意思是只要求在持股完成后达到5%及整数倍披露,而不要求本次变动5%披露,马晓举例“一个投资人持股8.7%时,如果想减持5%,披露时点不是在他持股3.7%,而是在他持股5%时披露”参见马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制度解析》一书。范永武的举例”持股7%的股东,协议受让3%,持股达到10%,须公告披露”。
但是,在实务中,上市公司ST琼花(002002)在2010年2月9日第一次通过司法划转给江苏国信8%的股份披露后,第二次2011年8月1日再次司法划转给江苏国信3%的股份后,持股达到11%,但受让方江苏国信并未履行持股变动信息披露(只是转让方琼花集团履行了减持披露),事后经电话ST琼花董秘,说因为第二次司法划转3%,不属于“每次增减5%”,所以江苏国信不用披露。
上述疑问特别是第二项一直未得到解惑,故在此与大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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