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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iulunju

改制后盈余公积要不低于改制后注册资本的25%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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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19:50:31 | 显示全部楼层
liulunju 发表于 2011-12-22 13:00
我个人是这样理解的,不知道对不对:改制实质上是将原有的有限公司解散,净资产对全体股东分配,然后股东再用 ...

大家讨论的这么热烈,看来都是想多了。
其实法定公积金包括了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根本不存在你们担心的这些问题,盈余公积全转也没关系。
建议大家看看注册会计师会计教材对公司法169条法定公积金的诠释“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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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20:52:37 | 显示全部楼层
3楼的:法定公积金不是盈余公积的子科目吗?盈余公积应该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吧。
15楼的:会计上,一般将法定公积金称作法定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等产生。
21楼的:其实法定公积金包括了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根本不存在你们担心的这些问题,盈余公积全转也没关系。建议大家看看注册会计师会计教材对公司法169条法定公积金的诠释“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
被楼上的几位彻底打败了!

个人朴素地理解: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的、任意的两种,均可以计提;资本公积是另一码事,不可以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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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21: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乱码 于 2011-12-22 21:36 编辑
xych001 发表于 2011-12-22 20:52
3楼的:法定公积金不是盈余公积的子科目吗?盈余公积应该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吧。
15楼的:会 ...


22楼的,真败给你了。

建议大家看2011年版注会会计教材197的解释,是想让大家知道,《公司法》169条关于“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中是要求——法定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不是简单等同为盈余公积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举例:资本公积25 盈余公积15,注册资本100
则公司法中规定的法定公积金为25+15=40,即使盈余公积15全转为资本,都是不违背公司法关于25%规定的。
所以现在改制中一些处理都是不违背《公司法》169规定的。
跟你解释的计不计提没有任何关系,不知是那点解释被你给鄙视了。

当然这只是法理上的,有关于法定公积金25%的规定,也确实是公司法制定中的一个失误。
引用2010年11月论坛一高手的贴子:
“楼主提到的问题在实践中本人确实也遇到过,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工商部门要求留下的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25%,最后咨询到国家工商总局,也未能解决。一般的理解法定公积金仅包括一般盈余公积,之所以出现理解不一致的,是因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注意是该项公积金,自公益金取消后,公积金仅剩下资本公积和一般盈余公积了(任意公积金为企业行为),当时工商局的解释就是这条规定,要分项计算。后来在国家会计学院培训时,工商总局的一个处长讲课,提到这个问题时他说是条例出台的一个失误,但在实践中,只能靠和主管工商局的协调了。”
我是比较赞同实践中靠沟通,如果工商局认可了,没有提出异议,就没有问题。


点评

1、头一次理解的这么深刻,原来我一直以为是资本公积怎么转增都可以,只有盈余公积需要留下25%; 2、怪不得有一次工商局不给办理增资,就提到资本公积要留下25%(没有盈余公积),给工商局解释一番后,就给办理增资了   发表于 2011-12-22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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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11: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各位,请读我之前10楼回复。

公司法中的法定公积金只有法定提取的税后利润10%的盈余公积金,而不包括其他。请仔细研读公司法第167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这里对法定公积金作出了明确的定义。没有其他法律规定了什么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即盈余公积,是可以用来弥补亏损的。请问资本公积可以用来弥补亏损吗?(参见公司法169条)

上海市工商局的理解错误的。公司法规定的是“转增股本时”,强调的是这个时点,而不是转增股本后。

从法理上讲,整体变更既然是公司形式的改变,但是其他的法人地位、业绩连续性都不受影响,应此,股本的增加视同转增了股本,是适用公司法169条规定的。

再往深了说,从法理上的推理,公司法为什么这么规定,是为了防止片面的提高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只有积累到一定规模了(即法定盈余公积金超过注册资本25%时),才让转增,而不是说应要保留25%不得转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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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11: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南京整体变更工商局是认可的,没有问题。

上海工商局个别工作人员的理解有时太过于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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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15:0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民营企业没有限制,国有企业需要25%的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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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16: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一直比较混沌。个人认为,法定公积金与盈余公积金内涵一样,只是法定公积金是法律概念,盈余公积是会计概念。根据公司法规定,法定公积金转股本或资本公积的底线是25%,资本公积可以全部转股本,任意公积可以任意转股本或资本公积。公司改制必须遵循上述规定。可能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有违背上述规定操作的,存在不规范性,但碍于特殊时期和身份不追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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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16:5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支持16楼的观点,如果是一个主体存续过程中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股份留存下线应至少25%,而整体改制是原主体注销,成立新主体的过程是用原有限公司整体净资产重新设立新股份公司的过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法定公积金专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这里的留存应该也是指转增后,这样做的目的应该是为了保证公司经营上有一定盈余,为未来可能发生亏损留下安全空间,减少留存收益为负数的可能,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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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17: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说我的看法啊,首先,我认为对于公司法169条的适用在改制时可能会存在争议,对于这个问题,关键要看对于改制本身性质的理解;
我倾向于前面有人说的类似于“推倒重来”的观点。


其次,对于认为“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是“时点”概念的观点,不敢苟同,我认为这里的“时”相当于一个前提条件,
意思是说“如果把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那么blablabla。并且,从后句的用语上(“所留存”),明显表明立法者的意思是转增之后应当怎样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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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0 15:2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同意9楼的观点,改制和公司法中的转增资本是两回事,应分开来看
其次,说说对于“法定公积金”是否包括资本公积的看法,从公司法的角度: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第一次出现“法定公积金”这个词,紧接着“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注意这句话暗含的意思就是公司的法定公积金是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而“第一百六十九条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如果法定公积金包含资本公积,则两者矛盾,所以法定公积金不应该包括资本公积金。
另外,从立法字眼的严谨角度上看,同一条法律中出现有明显差别的“法定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除非有明确说明,否则两个概念不应当有包含关系。只能是“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这种明显前者包含后者的概念,才不需要说明。
个人理解哈

点评

你这是我等正常人的理解。有些人拿着CPA会计来解释公司法,真够搞笑的。  发表于 2014-4-3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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