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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民办养老服务企业A股上市的问题及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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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1 22:4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ronaldoinho1 于 2011-12-22 10:18 编辑

某企业主要从事养老服务,简单讲就是企业通过租赁或自建场所作为老年公寓,向居住其中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未来逐渐向中高端发展。
几个问题:
1、目前旗下主要运营实体以“XXXXXX老年公寓为名称、以民办非企业单位为组织形式登记,我觉得这种方式应该不行,理由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本身就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这与公司的盈利上市之目的相悖。
2、接着前面的问题,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行的话,大家认为运营这些不同城市、不同县区的老年公寓,从税务成本和管理效率等方面看,是采用分公司的模式好还是子公司的模式比较好?初步想法是采用分公司模式,理由是:按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另外分公司作为非独立纳税人,在税收调节上应该有一些弹性(PS:目前总公司有机会享受税收优惠。)
3、这种行业大量租赁场所(租赁合同长期稳定)问题大吗?自建成本很高。
4、假定股权、沿革等其他方面都OK,上市的可行性如何?

先致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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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cpazhang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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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2 10: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onaldoinho1 于 2011-12-22 10:21 编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11月24日财税[20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现对政策部门和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政策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三、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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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2 10: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onaldoinho1 于 2011-12-22 10:24 编辑

若养老服务企业套用上述政策一申请免税,即该企业如果被认定为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是不是意味着该企业不能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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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2 19:4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这类企业在国内超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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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6 21:3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报告期前期以非营利性组织形式申请免税,后面改为盈利性组织,是否是发行审核的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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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4 02:0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除了分公司和子公司,还有其他形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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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8 03: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经营实体能否转化为公司制的经营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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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8 07:4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不符合目前上市的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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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8 15: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gordenyxu 发表于 2012-1-8 07:46
是的,不符合目前上市的标准和要求

谢谢回复!你的意思是指民办非企业形式不行还是养老企业不能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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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9 01:4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onaldoinho1 于 2012-1-9 01:46 编辑

子公司的优点在于风险隔离和架构清晰,便于和当地政府打交道。
分公司的优点在于总公司的税收优惠、资质许可可能惠及分公司,但需要与当地税务局、主管部门沟通。

不知道大家有补充吗?

另外请教大家一个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经营实体能否转化为公司制的经营实体,以便纳入上市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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