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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audade

[已解决]如何理解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和借壳上市三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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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9 17:57:4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 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 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 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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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9 17:57: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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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9 17:58:2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 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 达到 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 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 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 信息、暂停交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 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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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9 17:59:1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60 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 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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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9 18: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 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 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四)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五)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 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六)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 第(一)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 根本变化;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 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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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8 22:03:18 | 显示全部楼层
MichaelHMY 发表于 2017-4-21 14:48
存不存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这种理论上说也要提交证监会核准的?

完全存在的,重大资产重组还是按照50%的标准,股份支付只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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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 16:2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爱二叉树 发表于 2017-6-30 01:58
请问一下如果不构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是不是就不需要监管机构的审核了?

是的  但是交易所也会问询  问题很大的也可能被要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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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二叉树 + 3 + 1 谢谢您了,请问有这样的案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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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 12:57:32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yukun2138 发表于 2017-8-1 16:29
是的  但是交易所也会问询  问题很大的也可能被要求撤销

你是说撤回的案例还是一般重组只需要交易所审核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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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7 20: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MichaelHMY 发表于 2017-4-21 14:48
存不存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这种理论上说也要提交证监会核准的?

是的  重组办法写的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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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 
发表于 2017-9-18 00:2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为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三条为借壳上市;第四十三条为发行股份。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60 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四)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六)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
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
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 3 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 3 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适用《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控制权,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不得导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一情形。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 3 年 ,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四)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的整合、转型升级,在其控制权不发生
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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