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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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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0 13: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自然人,投资两个企业,其中一个持股55%,任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另一个企业持股50%(股权比例50:50),同样任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另一个股东不参与企业经营,现用持股55%的企业收购其个人所持另一个企业超过50%的股权,是否可以界定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最好有相关案例。
发表于 2011-12-30 16: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会计上是有办法去认定的;但证监会在计算监管指标时肯定不会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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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3 01:24:25 | 显示全部楼层
chinacpazhang 发表于 2011-12-30 16:21
这种情况,会计上是有办法去认定的;但证监会在计算监管指标时肯定不会认的

多谢版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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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6 09:54:47 | 显示全部楼层
chinacpazhang 发表于 2011-12-30 16:21
这种情况,会计上是有办法去认定的;但证监会在计算监管指标时肯定不会认的

我认为从法律上也可以认定为同一控制吧,证监会不认的具体理由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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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6 10: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于是之 发表于 2012-1-6 09:54
我认为从法律上也可以认定为同一控制吧,证监会不认的具体理由是什么呢?

证监会认定很简单,就看股权比例;


什么控制经营决策等这些都是会计上认定控制的标准,证监会不认可这种标准。


小于,你来说说法律上怎么来认定同一控制下?让我也开阔一下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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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6 10:36:21 | 显示全部楼层
chinacpazhang 发表于 2012-1-6 10:12
证监会认定很简单,就看股权比例;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法律上“控制”的含义也不是简单意义上的持股比例,也要考虑会计上的所谓对决策、经营的控制,强调的“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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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6 10:42:35 | 显示全部楼层
于是之 发表于 2012-1-6 10:36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 ...

会里考虑问题就是反着看,就看你的动机

比如这种情况,面上看完全不用并表,但你通过一些安排,持股比例没超过50%,你就并表了,会产生哪些影响?比如:合并净利润大幅增加等等,          他们否不否决你,这些因素他都要剃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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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版主讲得没错,很多判断抠法条时都从动机出发。  发表于 2012-1-13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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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6 10:45:05 | 显示全部楼层
chinacpazhang 发表于 2012-1-6 10:42
会里考虑问题就是反着看,就看你的动机

比如这种情况,面上看完全不用并表,但你通过一些安排,持股比 ...

哈哈,其实动机也很难说在规避什么了,我认为无非是在法律体系及会计规则下合理运用罢了。只不过某些人不这么认为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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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6 12:3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这上面二位就是会计和法律的代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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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6 14:03: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需要认定为同一控制下:
从会计角度看,该自然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持股50%,由于另一股东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该自然人能够控制公司的经营财务决策,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自然人在另一企业持股55%,属于控股股东;所以,两家企业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认定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合理的,不能简单看股权比例,两家企业实际都是该自然人当家,合并的时候不承认公允价值,不确认损益,否则会因合并产生资产虚增。
另外,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规定在实务中早已突破,在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时候还是采用“实际支配公司行为”这一基本字面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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