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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m111

讨论《保荐管理办法》68条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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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0 23:2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乃一病句,公开征求意见时,我曾提出过修改建议,可惜没被采纳。

1、在保荐期间,只要发行人被公开谴责,保荐人就该承担责任吗?比如,发行人董事长妻子在保荐期间,个人炒期货巨亏,欠下大笔债务,董事长本人因此欠下巨额连带债务,此事恰好发生在发行审核通过后,上市保荐前夕,又刚好被交易所发现,而保荐代表人是事后才知道。如果交易所认定为该董事长为不合适人选,并以发行人在上市保荐材料中未充分披露为由对董事长个人予以谴责,假如同时也对发行人公开谴责,如果要处罚保荐代表人,冤死了。
2、证券业协会不会公开谴责发行人吧?因什么原因要谴责发行人呢?

一句话含有几个问题没有说清楚,是立法的失误。

[ 本帖最后由 跬步千里 于 2008-12-10 23: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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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2 11:3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mm111 的帖子

深有同感。
如果将该两种情况条分开后,分别在68和72条表述,就更合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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