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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赠与需要缴税吗?另附: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新动向(含汇总的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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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 16:5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hangping 于 2012-1-4 10:39 编辑

    2012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正式施行,也许今后老板们倒腾企业股权时不再那么随心所欲了(一直是溢价不行我平价,就等您来核定了)。        尽管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多次发文要求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2009年通知中更是明确要求股权转让当事人持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工商部门没那心思啊;多数地方的工商部门在办理变更时并未要求企业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一般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转让协议或交割证明、新股东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就欧克了,当然有些地方工商会要求提供价款支付凭证或者收条之类的(不考虑分期的)。
    可见,一厢情愿,难成眷属啊!不过这次国家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针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首度牵手,是否能让地方上税务部门感受到同级工商部门的温暖呢?我们拭目以待吧!


    此外,股权赠与纳税问题在国家层面上并无明确依据,不知在实务中各地如何征收的?什么依据和标准?




补充内容 (2012-1-4 19:43):
补充更正:如附件所列规定文件,2003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与税务总局曾共同发文要求工商登记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共享,这次是专门针对股权转让变更的信息共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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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er088 + 3 + 2
klmzd + 10 + 10 + 10 + 10
sdhuyf0036 + 10 + 10 总结的很好,很及时,以后越来越难操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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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10:4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受赠人如果没有没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5号”中规定的情形,这种伎俩估计难逃税务机关的追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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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ping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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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5 19: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nnkh 发表于 2012-1-5 10:44
受赠人如果没有没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5号”中规 ...

说的没错。如果今后信息共享制度有效执行并畅通的话,以后发生平价转让的可能会减少,赠与股权可能会增多;对于股权赠与实务处理上会存在一定问题,各地执行标准可能会存在差异,毕竟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我就此事电话咨询了几个地方的税务局,处理方法不一,而且给不出明确的依据。我已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文字咨询,有了回复可以与大家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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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关注!有了消息告诉弟兄们一声啊  发表于 2012-2-10 17:33
有兴趣,可以去问问  发表于 2012-1-6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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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6 10:5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处理方法不一,而且给不出明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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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11:31:13 | 显示全部楼层
股权赠与是否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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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11:58:17 | 显示全部楼层
nnkh 发表于 2012-1-5 10:44
受赠人如果没有没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5号”中规 ...

夫妻之间互相赠与股权的行为,不知道构不构成这号文里所提到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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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正当理由,不需要缴税。具体请参阅附件法规中的:国家税务总局 27 号文。  发表于 2012-2-7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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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22: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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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结论待商榷!  发表于 2012-2-7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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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7 11: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平价转让的话,税务部门会核定一个价格征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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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9 09: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inslate 于 2012-2-9 09:20 编辑

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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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附件中有这份文件,只是股权赠与和股权转让是否有些区别,当然税务机关多是把赠与看作0价格的转让行为  发表于 2012-2-9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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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9 11:48:48 | 显示全部楼层
winslate 发表于 2012-2-9 09:20
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

对于税务部门来说,股权赠与被视作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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