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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会计师跳槽担任新三板公司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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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9 12:3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签字会计师跳槽担任新三板公司财务总监,挂牌公司在IPO过程中会被反馈么,求案例
发表于 2017-5-30 10:4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暂时没有见到这样的案例,但个人认为只要符合任职资格,没有什么特别利益输送应该没有什么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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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0 10: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拟ipo的话,任职资格里有,一年内不可担任董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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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0 17:52: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啊,如果在报告期内签字,这是影响独立性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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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3 15:4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第七十一条 如果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曾经是审计项目组的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可能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第七十二条 如果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并且与会计师事务所仍保持重要交往,将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如果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除非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否则将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一)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无权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报酬或福利(除非报酬或福利是按照预先确定的固定金额支付的,并且未付金额对会计师事务所不重要);  
(二)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未继续参与,并且在外界看来未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或专业活动。  
第七十三条 如果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但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没有重要交往,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的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在审计客户中的职位;  
(二)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在其工作中与审计项目组交往的程度;  
(三)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离开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长短;  
(四)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以前在审计项目组或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角色,例如,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是否负责与客户治理层或管理层保持定期联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修改审计计划;  
(二)向审计项目组分派经验更丰富的人员;  
(三)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前任审计项目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第七十五条 如果审计项目组某一成员参与审计业务,当知道自己在未来某一时间将要或有可能加入审计客户时,将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审计项目组成员在与审计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时,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在接到报告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二)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作出的重大判断。
第七十六条 如果某一关键审计合伙人 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 的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将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除非该合伙人不再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后,该公众利益实体发布了已审计财务报表,其涵盖期间不少于十二个月,并且该合伙人不是该财务报表的审计项目组成员,否则独立性将视为受到损害。  
第七十七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前任高级合伙人(或管理合伙人,或同等职位的人员)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将因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除非该高级合伙人离职已超过十二个月,否则独立性将被视为受到损害。  
第七十八条 如果由于企业合并的原因,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担任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不被视为独立性受到损害:  
(一)当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接受该职务时,并未预料到会发生企业合并;  
(二)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应得的报酬或福利都已全额支付(除非报酬或福利是按照预先确定的固定金额支付的,并且未付金额对会计师事务所不重要);  
(三)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未继续参与,或在外界看来未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或专业活动;  
(四)已就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审计客户中的职位与治理层讨论。

案例:2013年7月31日,银江股份发布《关于媒体有关报道的澄清公告》,公告对有关媒体提出的“公司财务审计中介机构的独立性缺失和项目收入审计真实性“等质疑进行了说明 :
“孙志林系于2012年4月自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离职,2012年7月到公司任职。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相关规定,关键审计合伙人是指项目合伙人、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负责人,以及审计项目组中负责对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作出关键决策或判断的其他审计合伙人。从上述定义以及孙志林在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曾经担任过的职务情况来看,孙志林从未担任过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的关键审计合伙人,因此孙志林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不受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需要不少于12个月的冷却期的相关约束或限制,不会影响到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独立性。”
经查阅银江股份的公告,公司对相关事宜发布公告进行了澄清,并未因此收到交易所的问询函。
银江股份于2009年10月30日在创业板上市交易,2012年10月12日银江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孙志林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孙志林简历:孙志林,男,中国国籍,1972年10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会计师。2004年5月至2012年3月,先后在浙江天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分所从事审计工作;2012年4月起在浙江大学进修高级财务管理;2012年7月加入银江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财务副总监。孙志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     经查阅《浙江银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为银江股份出具审计报告的事务所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签字会计师为高敏建、孙志林。

结论:参照银江股份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的相关规定,新三板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可以担任公司的财务总监,如果该签字会计师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关键审计合伙人需要受离职12个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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