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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936|回复: 14

一起来看看:需要聘请财务顾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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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0 10: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
境外法人或者境外其他组织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




别的请大家补充
发表于 2008-12-10 10:2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东方路 的帖子

重组,持续督导等,这一部分看的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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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0 10:2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东方路 的帖子

1、上市公司收购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3、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股权激励
4、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5、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6、国有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取得或失去上市公司控股权
7、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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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0 10:34:22 | 显示全部楼层
tracyzhngyy,第七条是不是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上市公司。我理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上市公司,财务顾问不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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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0 10:4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benmj 的帖子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如果被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还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以下称“并购顾问”)。并购顾问应就并购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境外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并购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要求作尽职调查,并出具并购顾问报告,就前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由此可见,可以为上市公司,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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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0 11: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商务部及地方政府,也需要财务顾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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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0 11: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是我之前了解,很多美元基金投资境内的民营企业,都没有找保荐人的。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只要是红筹架构的就可以不需要??还是原来这个文件还没有实施。如果是后者,我了解的现在很多投资基金在看项目都没有要求公司找财务顾问的。

重新阅读了,外国投资者并购的文件,是2006年10号文,早已生效。看来是我理解的问题,我了解的案例都是现金收购非股权收购。

[ 本帖最后由 benmj 于 2008-12-10 11: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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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0 12: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tracyzhngyy 的帖子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不是必须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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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0 13: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benmj 的帖子

注意《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第三十条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需要聘请并购顾问,重点在“以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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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0 13: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benmj 的帖子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300万元以上或高于上市公司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可聘请,非必须。但上市公司收购母公司商标等无形资产,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或以股抵债,必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参见《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母公司商标等无形资产信息披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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