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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程投资的认定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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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9 10:5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大神,最近项目遇到一个关于返程投资的问题,查看了很多帖子,对一些问题仍然不解,期待各位大神解答:
1、关于返程投资的定义。无论是之前的75号文还是现在的37号文,都有关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中“特殊目的”的规定,之前75号文仅仅是“融资”,现37号文包括了“投融资”,那如果境内居民之前设立境外公司确实为实际经营需要,后来才以该境外公司对境内进行投资设立外商企业,这种情况是否仍然可以归类为“投融资”目的从而被视为返程投资呢?
2、关于IPO过程中返程投资的处理。看投行小兵之前对于返程投资的归纳,均要求必须将控制权回归境内,即可能要求还原到实际控制人直接持股拟上市公司,但是并没有任何的法律法规依据,如果没有在境外进行融资的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架构也很清晰,所以暂时没有想到任何的清理返程投资的理由,还请各位大神指教。
大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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