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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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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7:5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Allen4584 于 2012-1-13 17:55 编辑

按照规定公司(非上市)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一方面确认为股份支付,另一方面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所得是否要按属于工资薪金性所得增税呢;请问实践中这一块是怎么处理的呢?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发表于 2012-1-15 02:4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期权好像不行,股份要落实。个人所得税肯定要缴纳,但是时间应该可以在行权日吧。

点评

期权只有权利没有义务?  发表于 2012-1-16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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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14:3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和期权都要缴纳个税。
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股票期权的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
具体的纳税时间,都应当是获得这部分收益的时间,应当是行权日吧。
具体征收管理可以查看上述2个文件。

点评

  发表于 2012-5-30 15:25
去年开始学 算是搞懂了一些多谢了  发表于 2012-2-22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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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10:05:08 | 显示全部楼层
skipperyu 发表于 2012-1-16 14:30
根据《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 ...

请问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股票登记日市价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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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11:05:49 | 显示全部楼层
Veronique 发表于 2012-2-22 10:05
请问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股票登记日市价怎么确定?

如果无公开市场价格应该只能依靠其他方式对股票价值进行评估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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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11:31:45 | 显示全部楼层
skipperyu 发表于 2012-2-22 11:05
如果无公开市场价格应该只能依靠其他方式对股票价值进行评估确定了~

目前有非上市公司实施期权的案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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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1:0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浙地税发[2006]146号)收悉。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注册于开曼群岛的ALIBABA.COM CORPORATION 出资100%设立的阿里巴巴中国控股有限公司(香港)的全资子公司,于1999年9月成立。为优化企业薪酬制度,吸引人才和调动雇员积极性,该公司实行了雇员期权激励计划,对符合特定条件的雇员,允许其按特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该公司境外母公司(ALIBABA.COM CORPORATION)的股权,该境外母公司为非上市公司。现就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一条的规定,现行有关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以上市发行的股票为内容,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员工实施的期权奖励计划。因此,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能按照财税[2005]35号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股票期权形式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雇员的实际购买日确定,其所得额为其从公司取得非上市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该股票价值的差额。
  由于非上市公司股票没有可参考的市场价格,为便于操作,除存在实际或约定的交易价格,或存在与该非上市股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类似股票的实际交易价格情形外,购买日股票价值可暂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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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1: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1、上面的文件失效了,但可以参考。
2、凯麦所律师写的一篇文章不错,有参考价值,其中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问题分析也比较详细(如下),但税收问题既涉及法律又涉及会计,比较复杂,而且最终还是以主观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因此,实践操作中最好还是直接去问税务部门。

   非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对于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税务问题也是不容轻视的,因此,公司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时应注意适当的税收筹划。
在分析股权激励计划的税收问题前,有两点需要明确:
  1、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体系。和股权激励方案相关的税收主要为:
一、工资、薪金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
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和财产转让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本文主要侧重股票(股权)来源为自然人股东的相对复杂的情况。如果涉及公司股东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适用税收规定。
目前,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对于非上市公司,无论是股票(股权)期权模式下授予股票期权还是限制性股票(股权)模式下直接授予股票(股权),激励对象取得股票(股权)的方式为股权转让,其纳税义务都是发生在激励对象真正取得股票(股权)时,对于作为出让方的自然人股东而言,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根据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规定的方法核定。该等方法主要为(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同样在采取自然人股东将部分股权赠与激励对象的情况下,也会面临一定的税收问题。
  对于通过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进而将股权转让给激励对象的方式而言,除了转让环节的税收问题外,原有股东就转增环节也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目前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则,企业提供给职工以权益形式结算的认股权、以现金形式结算但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的现金股票增值权属于职工薪酬范畴,受益人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践中,公司可以把股票增值权等以现金结算的股权激励解释成职工年终奖等全年一次性发放的奖金性质,从而适用《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减轻激励对象的税务负担。
  综上,目前我国并没有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作出相关针对性的税收规定,这就需要拟实施股权激励的非上市公司根据现有税收法律规定及各地税务部门在实务中的执行口径和力度对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进行相关税务筹划,以使公司合理规避纳税风险并降低激励对象的税负,使激励方案达到最理想的激励效果。此外,笔者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完善的税务筹划需要有丰富财税知识和实务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支撑,笔者就上述税收问题分析仅限于相关法律规定和有限的实务经验,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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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6 19:59:16 | 显示全部楼层
cgqlawyer 发表于 2012-11-8 11:04
1、上面的文件失效了,但可以参考。
2、凯麦所律师写的一篇文章不错,有参考价值,其中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

总结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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