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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务顾问独立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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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7 11:0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三)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者最近一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这里的“提供融资服务”是值得借贷或者直投之类的融资服务吗?还是说做定增的保荐业务也算提供融资服务?如果同一个券商做完定增又立马做重组是否可行?
发表于 2017-6-19 10: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融资服务主要是指借贷或者通道,做顾问不算。
同一个券商做完定增可以做重组。

点评

表示不同意,没见过定增做完一年内由同一家券商做独立财务顾问的,求规定或案例。  发表于 2017-6-20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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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0 10:3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做定增保荐业务当然是融资服务了。
做完保荐业务需要等一年才能对同一家上市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做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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